出口商品被退回,需缴回已退还的税款并支付滞纳金

2025年1月23日第CV415_23012025TCT[VLO]号关于增值税政策的公文(共2页)

根据税务总局的指导,如果企业暂时进口已出口的一部分货物进行修理(进口报关单类型代码G13),然后再重新出口退还给原本的外国客户(出口报关单类型代码G23),则不需要对首次出口的收入进行调整。

如果企业已经就出口商品获得增值税退税,但被卖方退回部分已出口商品,则企业需根据《税收管理法》第47条和《2020年第126号总统令》第7条的规定,进行补充申报;同时,企业需缴回已退还的税款,金额相当于已重新进口的出口商品,并根据《2021年第80号财政部通知》第21条第3款的规定,缴纳相应的滞纳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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